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四条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的; (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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