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通讯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未提供的,以登记地址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