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