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