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