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改善执法方式,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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