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