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告知,不再另行送达法律文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