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三条 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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