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九条 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入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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