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曰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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