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