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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