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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