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就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