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迁出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迁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或者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迁出高新区:\ (一)被市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资格的;\ (二)经营到期的企业,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重新提出入区资格申请的;\ (三)已在高新区内设立,但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四)未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自行改变原申报项目,违反高新区产业规划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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