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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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享受市政府扶持...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市政府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或者项目。\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融资、经营、研发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的户外环境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规划与实施。\ 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为入区的中小科技企业在高新区提供微利价厂房。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高新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初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高新区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及其建筑物。 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的,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可以转让...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条 已取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企业,其控股权变更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禁止改变高新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用于抵押的,经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高新区内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 高新区行政...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五条 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产权单位与申请租房的企业签定租赁合...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六条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需要申请高新区土地及厂房的,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七条 申请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或者项目入...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由出资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九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在高新区设立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按照法律、行政...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四十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决定。\ 对不予...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四十一条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迁出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内经营期满需延期经营的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前六十日内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进行入...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迁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或者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迁出高新区:\ (一)被市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高新技术...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迁出高新区的程序:\ (一)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企业,可以向高新...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机构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管理高新区的相关事务。\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四十七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高新区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为:\ (一)...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四十九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公开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承...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应当公...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税务、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检验等事项实行信誉免检...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高新区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有关高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为完善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市政府...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高新区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变更高新区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高新区内房地产的,依照《深圳...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拒不迁出高新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市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颁布的特区法规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6日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