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用于抵押的,经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土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地价,建筑物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实现抵押权需处分房地产的,房地产的处分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