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条 已取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企业,其控股权变更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其项目发生改变的,该企业应当自项目发生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认定入区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