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的,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但受让方和承租方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其资格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