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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