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高新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初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者项目的申请提出用地位置与面积的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 申请人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并经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政府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减免土地使用权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