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