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的户外环境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规划与实施。\ 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识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有关企业应当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