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为入区的中小科技企业在高新区提供微利价厂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