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无偿收回建筑物和附着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