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高新区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及其建筑物。 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建筑物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具体实施办法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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