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建设用地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绿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