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禁止改变高新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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