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高新区内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调剂使用,但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使用调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认定。 调剂使用的费用标准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 调剂办法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