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套住房的户型比例与功能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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