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六条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需要申请高新区土地及厂房的,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 (二)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 (三)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本条前款规定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进入高新区的,应当从事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