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七条 申请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或者项目入区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的有关决议、章程、合同。\ 需要向高新区申请用地或者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除提交本条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