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九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在高新区设立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