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进入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四十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决定。\ 对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申请人,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进入高新区的注册登记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