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迁出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迁出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内经营期满需延期经营的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前六十日内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进行入区资格审查的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