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进入 第三十五条 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产权单位与申请租房的企业签定租赁合同。\ 高新区的配套住房应当出租给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不得出售或者转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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