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