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