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侵害的;\ (二)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享有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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