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高新区的入区资格、土地使用权、配套住房和户外广告、标识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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