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高新区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变更高新区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高新区内房地产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