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