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高新区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有关高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或者个人的,制定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