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为完善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