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