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高新区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三)审查高新区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 (四)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