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并确立高新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办理的原则。\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办公窗口,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为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办公窗口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