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检疫用犬以及动物园、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