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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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第二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检疫用犬以及动物园、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
第三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第五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第六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二)收容、留检...
第七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捕捉无主犬;
(三)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第八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
(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
第九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可...
第十一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共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行政主...
第十三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四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
第十五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五条 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首次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犬只初始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第十六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
第十七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
第十八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准养证和犬牌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当自变...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即时有效制...
第二十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
...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
(二)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限养区内,因犬只生育超过限养数量或者其他原因不符合登记条件,不能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自行妥善处...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运输、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疫病或者因疫病死亡的,应当...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犬只因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一)将死亡犬只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
第四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养区内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